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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受贿案

时间:2021-03-1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凤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被告人张某某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应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凤阳县某甲大队及凤阳县某乙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四次向其监管对象凤阳县**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甲、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索要钱款共计98000元,为**建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提供关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该意见规定,只要具有索贿情节,便不宜适用缓刑,而本案中张某某四次受贿均为索贿,适用缓刑显然不符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另张某某从购买房屋到房屋装修以至于最后购买家电连续向被监管对象索贿,为其非法采矿提供关照,主观恶性较深,情节恶劣,虽系自首,但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之前,**建材有限公司涉及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徐某某等四人已被凤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但上述四人均无索贿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四次索贿较上述四人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原判适用刑罚与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宣告缓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2/t20201203_30646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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