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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时间:2021-03-11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无业)伪造洋河系列、国缘系列、双沟珍宝坊系列、泸州特曲及国窖系列、五粮液、茅台等白酒注册商标标识及外包装材料,并向张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200万余元。另查明,2012年3月21日,薛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4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6月23日。

  二、诉讼过程

  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在办案中发现薛某某有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遂于2018年4月19日对其立案侦查,认定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44万余元,并于7月25日移送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薛某某手记账目中疑似上下家近百人,经营数额远超44万元。8月2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薛某某非法经营958万余元,并于2019年3月12日以该数额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开庭前,被告人提出审计报告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检察机关经重新审计,认定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并于8月16日依法变更起诉。9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百二十万元;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百三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追加认定巨额犯罪数额,同时查实被告人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重要量刑情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坚持办案中释法说理,最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达到良好办案效果。

  (一)深挖证据价值,依法追诉巨额犯罪事实。检察官根据被告人薛某某手记账目引导侦查人员继续侦查,进一步查找上下线,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薛某某已收账款为958万余元,检察机关遂以该数额提起公诉。开庭前,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和指认,对被告人的三套账本逐笔核对,将银行卡交易记录和手写账目仔细比对,同时复核已查明的上下线,最终依法变更起诉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

  (二)坚持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反复计算、仔细核对,及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审计结果,解释增减审计项目和金额的情况和依据,确保客观公正。虽然最终起诉金额变大了,但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扎实工作和严谨态度表示认可,完全接受新的审计报告,对变更起诉表示认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开庭效果良好。

  (三)查清前科事实,准确适用数罪并罚。有线索反映被告人薛某某系被减刑后提前释放,但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支撑。是累犯还是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涉及到能否准确适用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查实。检察机关通过自行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被告人为假释人员,遂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前科情况进行补证。后查实被告人确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从而准确适用法律。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起诉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lagk/202004/t20200426_10121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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