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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霍州: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时间:2021-03-10 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于霍州市看守。2019年8月21日霍州市院对其量刑建议有期徒刑6个月并起诉至法院。时至今日,该朱被羁押至今将近6个月。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霍州市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三款(如继续羁押朱某某,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出的刑期)依职权对该朱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向霍州市人民法院发出了《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通过与法院工作人员的沟通,霍州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霍州市院建议,已对被告人朱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该案的成功办理,拓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案源途径和新的办案模式。同时,也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起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只有大胆“走出去”,才能提高办案单位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认可度;才能转变办案单位意识或思维;才能提高采纳率,实现更好的办案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001/t20200120_27630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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