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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履行监督职能 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

时间:2021-03-10 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是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服务营商环境民事检察执行”专项活动中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案情虽然简单,但极具指导价值。

  此案中,牧业公司被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执行法院仍将该牧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尧都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对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依法监督法院纠正对被执行人违法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有效维护了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避免了民营企业因不当信用惩戒而陷入困境,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约束被执行人,提高了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对于破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样意义重大。

  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必须依法规范运用,否则将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给其社会生活、商业经营等带来不便。此案中,执行法院在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妥当的,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对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切实维护了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

  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执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后,应当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一旦使用,将限制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和活力,对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此案中,执行法院未向当事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既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损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注意审查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的合法性,对执行法院送达违法的行为一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执行法院予以纠正,从而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优化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发展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社会担当和职责使命。

  山西省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山西调研时提出的“检察机关在服务转型发展方面也要蹚出一条新路来”的具体要求,从今年9月起,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失信人员违法惩戒法律监督专项活动”,重点对法院在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是否存在应纳入而不纳入、不应纳入而违法纳入,是否进行惩戒风险提示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情况进行监督,通过专项活动,监督纠正一批违法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案件,建立对失信人员违法惩戒常态化监督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推动形成共同维护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司法办案落实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原则,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努力让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2009/t20200916_29613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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