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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院:强化民事检察监督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21-03-10 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任重道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民事权益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办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案件,经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得到了改判,该案例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例。小敏(化名)出生于2006年,是其父赵某与其母曹某的非婚生女儿,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小敏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之后母亲又重新组建了家庭。2013年,小敏的生父赵某在一次煤矿事故中不幸身亡,在办理赔偿事宜过程中,小敏的爷爷与赵某的妻子郭某在未征求小敏与其母亲意见的情况下,与赵某生前工作的煤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领取了全部赔偿款后,他们也一直未给小敏分赔偿款。小敏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赔偿协议中涉及自己的部分无效。我院在受理该案后审查发现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小敏不满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生母曹某实施该民事行为,故该协议涉及小敏的部分应为无效,我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协议中涉及小敏的部分无效。下一步小敏可以就其应得到的赔偿款项另行主张权利,我院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并在必要时为小敏依法提供相关的司法救助。该案的成功改判,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未成年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益,对这些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院民事检察部门将进一步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办案力度,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主动、有效的司法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011/t20201126_30573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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