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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介休:打击违规销售隐形眼镜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时间:2021-03-10 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专项活动。

  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直接作用于人体眼球,是管控最为严格的医疗器械之一,销售隐形眼镜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在此次专项活动中,介休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个别眼镜店在没有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销售隐形眼镜,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有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过立案等程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向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监管措施,于2021年2月8日召开了“介休市眼镜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约谈会”,并邀请办案检察官参加。会上,副检察长李兵介绍了开展此次公益诉讼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违规经营隐形眼镜的法律后果,并要求眼镜店的经营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切莫贪图一时之利造成更大的损失。会后,全市60余家眼镜店负责人承诺规范经营,并在《约谈记录》上签字。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102/t20210210_31307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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