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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规范审理业务咨询答复工作明确程序划定范围

时间:2021-03-10 来源: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记者 郑勇 通讯员 邓青)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近日制定《自治区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咨询受理答复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思维理念、政策把握、程序规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据悉,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案件审理室业务咨询的受理范围和条件、办理程序、途径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要求各地市纪委监委及其案件审理部门,自治区纪委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及联合审查调查组、专案组,可通过来函来访来电的方式咨询审理室;区管国有企业、区属金融企业、区属高校等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需向审理室咨询业务问题的,应先征求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意见,相关监督检查室经研究认为有必要的,在对咨询问题提出该室倾向性意见后,以该室名义征求审理室意见。

  “自治区纪委监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创新指导方式,不断增强审理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办案质量整体提升。”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来函咨询的,审理室在收到函件及相关材料后应统一登记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形成办理意见,由审理室负责人视情采取本人审批、集体讨论、呈报委领导决定等方式形成答复意见,以审理室名义书面答复咨询单位;对来访咨询的,经审理室负责人同意,承办人可当场答复,之后应及时形成工作记录报审。

  自治区纪委监委明确案件审理室主要受理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性质认定、纪法适用等实体性问题;涉及规定不明确或尚无明文规定的审理程序手续、审理文书格式等程序性问题,与具体案件处理相关的政策把握、执纪执法标准、审理理念等理论性问题,以及其他非审理业务的咨询,审理室原则上不予受理。为保证咨询效果,自治区纪委监委明确在不违反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咨询单位一般应预先向审理室提供书面材料。

  “审理室的答复意见,仅代表我们对咨询材料所反映问题的理解,咨询单位不得作为依据,也不得直接引用。”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咨询单位将审理室答复意见适用于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的,除来函咨询外,应就咨询情况形成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征求审理室意见后各自归档留存。


原文链接:http://gat.xizang.gov.cn/zwgk_3249/zcjd_220/202009/t20200921_176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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