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受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郑周银、赵云、徐敬之、陈磊磊等16名被告人进行二审宣判,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318.4万元。
2016年以来,郑周银犯罪团伙通过组织***、开设赌场、向被害人亲属索要钱财等手段,大肆聚敛钱财,肆意实施暴力犯罪,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该犯罪团伙长期在兴义市丰源市场、兴达市场等地组织、强迫妇女***,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兴义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周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77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云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敬之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2.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罪、协助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磊磊、柯友、吴福海、陈明莹、薛祥云、冯云、熊朝峰、刘国刚、黄长春、王廷枫、冷洪波、黄尧、王选陶16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郑周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兴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代表、街道(社区)及镇(乡)群众代表参加旁听。(韦欢)
(编辑:王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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