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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疫情谣言,邢台市又有多人被处罚!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日,我市公安机关又依法查处多起网上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

  1

  1月25日,临城县公安局通过网上巡查,发现违法嫌疑人杨某(女)于1月25日12时50分在微信群中发布临城已出现病情人员,已蔓延到隆福商厦,武警已全部包围的虚假信息。临城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将该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经查,杨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因违法事实轻微,已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

  2

  1月26日,威县公安局网安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某单位微信群中有人散布疫情谣言。遂立即展开工作,迅速将涉嫌传播谣言的违法嫌疑人王某传唤到案。

  经查,违法嫌疑人王某于当日晚19时11分,用其妻子的手机将内容为王目那里已经有一个确认而且死亡的,一定要重视,我们村已经封路了。的不实信息发送到其妻子单位的微信群中,造成恶劣影响。

  目前,王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

  3

  1月25日,沙河市功德汪村一男子酒后报警谎称其从武汉回来现在感冒发烧,并辱骂接警人员被行政拘留。

  1月25日20时44分许,一名男子拨打110报警称:我是一名从武汉回来的人员,现在感冒发烧,你们有人管没有?接警人员询问其姓名、住址,其拒不提供真实信息,并辱骂接警人员。

  接警后,民警很快锁定了该男子的身份、地点。经查,该男子系册井乡功德汪村村民冀某刚(男,38岁),其并未去过武汉,也未有发烧症状,系酒后虚假报警滋事。目前,冀某刚因涉嫌酒后滋事被册井派出所行政拘留。

  4

  1月25日,内丘县公安局通过网上巡查,发现违法嫌疑人张某进(男,30岁,五郭店乡人)于1月25日19时20分,在微信群中发布内丘已经发现三例患者,全部死亡的虚假信息;违法嫌疑人刘某国(男,62岁,金店镇人)于1月25日21时,在微信群中发布内丘柳林乡下马庄村今天死了一个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虚假信息;违法嫌疑人李某静(女,35岁,金店镇人)于1月25日16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内丘已经有冠状病毒患者的虚假信息,违法嫌疑人刘某荣(女,32岁,金店镇人)看到后将该虚假信息转发至微信群进行散播。

  内丘县公安局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将该4名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张某进、刘某国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行政拘留;违法嫌疑人李某静、刘某荣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因违法事实轻微,民警对其进行了教育训诫。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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