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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首例“套路贷”案件公开宣判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近日,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雄安新区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两名被告许某某、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各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

此案一审法院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在保定市非法发放贷款,逐步形成了以许某某、李某某为首,顾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诱使李某等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通过收取各种费用、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采取胁迫、滋扰、辱骂殴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手段强立债权,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司法秩序,社会危害极大。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二十年,各处罚金1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纠集或唆使社会不良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以各种不法手段虚增借贷金额的“套路贷”方式,与大量借贷人及亲友签订设定担保的民间借贷合同,继而采用暴力、胁迫、骚扰等手段,使借贷人及亲友、担保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远高于借贷金额的钱款,数额巨大。为索取非法债务,二人多次公然对借贷人及其亲友、担保人实施恐吓、辱骂、殴打,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审判秩序,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为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让新区群众避免掉入“套路贷”陷阱,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特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征迁村群众代表现场旁听宣判,并在宣判后进行以案说法,进行普法宣传,审判长杨法官告诉大家,我国法律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贷需求的群众应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切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交给对方使用。另外,对非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要及时向公安和司法机关求助,以免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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