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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法严打涉疫情防控13类犯罪行为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2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对13类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旨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通知》强调,全省法院要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快审判、从严惩处。

这些犯罪行为包括: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

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新型冠状病毒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贪污、侵占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款物的;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患有新型冠状传染病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机构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要坚持以案释法,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努力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为打赢辽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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