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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防控”也是违法!这里说的防疫涉法权益和问题也与你有关……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近期,网上不乏个别村民手持“关公刀”、棍棒拦路设卡以及用车辆、物资封锁道路等“极端防控”图像视频,其中固有“玩笑”意味,但更应注意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1月28日,公安部特意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怎样避免“极端防控”、如何处理因“疫”合同违约等问题?打赢全国全民疫情防控阻击战,既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也要理清应维护的法律权益、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应避免的法律问题,确保个人权益和法律秩序。

下面,法官为您仔细盘点↓↓↓

一、应关注的法律权益

1、因疫情导致合同履约纠纷

此次疫情过后,部分合同因履约问题可能引发纠纷及诉讼。若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或个人不能正常履约,建议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期主张减免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

因疫情防控可能出现因被隔离观察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履行劳务合同等现象。

【法官说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因疫情影响正常诉讼

因疫情防控影响,可能会发生外地当事人无法到疫区起诉、应诉、开庭、听候判决;或当事人被隔离、住院无法到法院应诉、宣判;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后在预交诉讼费期间被传染、被隔离无法缴费等情况。

【法官说法】

针对疫情期间诉讼问题,各地法院均出台了提醒通告,不会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正常诉讼。在此期间进行诉讼相关事项,请认真查阅管辖法院的通知公告,了解延期审理、网上办理等具体规定,避免超过法定期限。

二、应履行的法律责任

1、必须履行法律义务

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普通老百姓和一切单位均有法定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2、必须不传谣、不造谣

对于非官方的相关疫情信息,如果难以分辨真伪,请尽量不要去转发,避免成为谣言的传播者。更不能去制造谣言,在特殊时期,恶意编造、传播谣言会受到严厉打击,被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拘留屡见不鲜。

【法官说法】

造谣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1条之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3、必须配合隔离观察

疫情期间,有的人员以“肯定没被感染”为由拒绝隔离的,是违法行为。

【法官说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必须接受疫情检测

1月26日,山东济南一男子酒后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在检查点寻衅滋事,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11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应避免的法律问题

1、不能生产伪劣产品、药品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查明王某成、田某军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当事人刑事拘留。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2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3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不能哄抬物价

1月26日上午,天津一药房涉嫌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检查人员当场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处以300万元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不能传播扩散疫情

疫情期间,隐瞒自己感染情况,导致疫情传播扩散,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不能玩忽职守

近期,湖北有12名干部因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被处理,各地多名干部被通报或处分。

【法官说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409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15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5、不能极端防控

据报道,有部分村子简单粗暴地选择挖断公路、砌砖墙、堆土、堆石块等方式进行防控,已经导致了救护车辆长时间无法通行的情况。

【法官说法】

1月28日公安部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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