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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协助父亲自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缓刑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1月22日,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自幼与父亲共同生活,并在23岁时与其父一同出家,二人先后在福建省内多个寺庙修行。

2008年间,陈某携同父亲到将乐县安仁乡半岭村南华寺住庙修行,并常年照顾年老的父亲,父子二人日常相处融洽。随着年龄的增长,81岁的老父身体状况逐渐变差并经常生病。2018年底以来,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多次表示要以死来解脱。

2019年4月29日,老人的病情加重,大小便困难,至案发前数日,已无法进食和排便。同年5月7日凌晨,因多日病痛难忍,老人再次产生寻死念头,跪下恳求儿子想办法帮助其结束生命,并称如不相助就撞死在南华寺内。

迫于无奈,陈某在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将父亲载至废弃的崇泰寺。在将带来的汽油浇在包裹着父亲的被子上,陈某离开了现场,老人点火自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应被害人的要求,帮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陈某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自幼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与被害人一同出家修行,后长期照顾年老患病的被害人,二人关系融洽,且系在被害人病痛难忍并强烈恳求的情况下实施了帮助被害人自杀的行为,有别于其他的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陈某能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根据案件事实、情节,法院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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