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黄某某等25人涉黑案
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被告人黄某某出狱以来
逐步形成以黄某某
为组织者、领导者
钟某等6人为骨干成员
其他18名被告人为
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
组织成员基本固定
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并由此不断发展壮大

该组织通过
开设赌场、敲诈勒索、
入股铁矿运输业务、
土方工程等手段
获取经济利益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所获取经济利益
除用于组织者、领导者个人挥霍外,还被用于组织成员的吃喝玩乐、发放工资福利、提供经济资助、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抚慰金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面。
该组织为
扩张组织势力、增强组织威慑力等
为非作歹

该组织利用其威慑力
对被害群众形成心理强制
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
不敢举报、控告
采用暴力、威胁手段
或者利用其强势地位
多次在餐饮、娱乐行业滋扰生事
长期操纵浒塘等地的***行业
强收保护费
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形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等25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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