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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仙人跳” 两首犯获刑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4月19日中午1时,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都匀市人民法院对该院一审的赵某某、白某某等6人犯敲诈勒索、盗窃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处首犯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千元;判处首犯白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千元。
  
  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及涉案人员洪某、王某在都匀市某酒店房间内,安排“小妹”与被害人发生***嫖娼关系后,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获得人民2000元,这是赵某某、白某某等首次策划“仙人跳”敲诈钱财并成功得手。在尝到第一次的甜头后,他们在短时间内又作案多起,共敲诈勒索、盗窃金额达14万元,最“忙”的一天他们策划作案3起。
  
  黔南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8年6月底至7月底,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蒙某甲、刘某某、王某某、蒙某乙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以***为诱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都匀市多个酒店内连续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6起、盗窃犯罪2起,侵害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都匀市酒店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都匀市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赵某某、白某某共谋以“仙人跳”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后,赵某某主要负责纠集原审被告人蒙某甲、刘某某、王某某、蒙某乙等人实施招嫖、敲诈勒索等行为,并负责对参与人员进行分工、对非法获取的赃款进行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白某某主要负责提供和控制***女,并授意***女配合完成敲诈勒索行为,同时在人员的参与和分工上以及赃款的分配上发挥重要作用。形成了以赵某某、白某某为首要分子和共同犯罪主犯,以被告人蒙某甲、刘某某、王某某、蒙某乙为较为固定重要成员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特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赵某某、白某某、蒙某甲、刘某某、王某某、蒙某乙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向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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