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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财是陷阱,两男子“金龟”诈骗被判刑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利用“金龟”诈骗案。判处被告人伍某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均系湖南省新化县人。2019年9月,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购买了假金龟等物品,预谋共同实施诈骗。同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在宁远县水市镇梅村附近拦住受害人荆某某,谎称是安装信号塔的工作人员,单位要在村里后山修建信号塔,请荆某某为向导带路上山选址建塔。在山上,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用“金属探测器”勘量现场后,称某处地下有信号干扰,请荆某某帮忙挖坑。在挖坑过程中,荆某某“挖出”一个金光闪闪的“金龟”,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随即鼓吹此物价值连城并以“见者有份,3人平分”为由,鼓动荆某某达成3人平分协议。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由于“金龟”属于文物,需要上交给国家相关单位,建议先将金龟放在荆某某家保管,然后3人凑钱购买等量黄金制作一只一样的“金龟”上交相关部门。荆某某深信不疑,迅速从银行提取1.1万元现金交给犯罪嫌疑人。事后,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各分得人民币55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的家属已代二被告人将其违法所得11000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荆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的家属已代二被告人将其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荆某某,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伍某斌、周某主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骗子行骗得手,就是利用了受害人贪财心理,虽然手法拙劣,却往往能够得逞。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来路不明的财产,要切实提高警惕,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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