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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微信号给他人骗取钱财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高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上缴国库。

2018年下半年,高某通过游戏认识了吴某(在逃),两人互加为微信好友。吴某告诉高某提供微信号给他收钱可以得收款额10%的好处费。于是高某将微信号提供给吴某使用。2019年上旬,高某收到受害人发来的“骗子骗钱”的信息,得知吴某用其微信诈骗他人钱财。在明知吴某用其微信号诈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继续提供微信号给吴某使用。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吴某使用高某的微信号共诈骗32333元,高某获得3233元好处费。

2019年3月,高某在微信号被封号后通过游戏认识了李某,告知李某上述方法收取好处费,随后李某通过高某将微信号提供给吴某使用。吴某通过李某的微信号共诈骗3580元,李某获得730.11元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李某在与他人事实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了帮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同情处罚。李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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