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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福仁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潘福仁受贿上诉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至2017年期间,潘福仁利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正局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资产收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亲属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0.852万元。南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潘福仁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潘福仁全部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潘福仁不服,向江西高院提出上诉。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潘福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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