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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2019年12月24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被告人黄某某、高某、刘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高某、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章贡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高某纠集其他成员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该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刘某某为该团伙的一般成员。经查,该团伙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起,共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高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在公共道路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高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被告人黄某某、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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