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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检察院首例二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0-01-07 来源: 作者:

  10月28日上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是“两高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后,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首例二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过程仅用了二十多分钟且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重要制度。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构成自首并且属于从犯为由提出上诉。市院第一检察部主办人审查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二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办理该案时正值“两高三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刚刚出台,该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二审案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办人按照邢伟检察长提出的“分别沟通、先易后难、逐项突破、逐案攻破”的原则,通过释法说理,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主办人与辩护人及法官进行沟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重点对原审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简化庭审程序,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当庭宣判,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和戾气、节约司法资源,确保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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