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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宣判31被告人电信诈骗案

时间:2020-01-07 来源: 作者:


12月27日,涿鹿法院依法宣判31被告人电信诈骗一案,王某和等31人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到2000元不等;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0443.86元,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69部、笔记本电脑3台均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中旬至2019年6月2日期间,以被告人王某和、曾某梅为首要分子的电信诈骗集团,组织、领导以王某、刘某琪、杜某君、杜某辉为窝点负责人,在湖北、广东两地搭建5个窝点,由王某和负责提供虚假的App投资平台及手机、电脑、银行卡、微信账号、“诈骗话术本”等,曾某梅负责教授诈骗方法,由各窝点负责人组织人员,利用加好友进微信群并推广、注册虚假投资信息,进而诱骗他人投资理财,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共计骗取人民币共计 1618360.97 元。诈骗所得按直接骗取人分得30-35%、各窝点负责人与王某和扣除本窝点费用后均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和组织五个窝点、人员达三十余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各窝点负责人对所在窝点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诈骗所得按约定比例由直接诈骗人员分成,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窝点负责人与王某和平分,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31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推送虚假理财平台,诱使他人进行投资,从而骗取钱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涿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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